经验借鉴 加拿大三网融合政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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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已经建立了融合的管制机构CRTC,对融合业务进行管理。总体上来说,加拿大不存在政策壁垒和隔阂,电信和电视业务互相融合、互相渗透。
1、统一的监管机构——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CRTC)
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CRTC)根据1968年广播法设立于同年4月1日,它遵循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法》(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Act),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管理监督广播电视事业、发放许可证事务的机构,负责执行《电信法》与《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法,对全国广播、电视和电缆电视,以及跨越省界的电信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委员会拥有规则制定权和许可证批准权,对电信和广播电视经营部门(包括节目)发放经营许可证,制定互联互通规则,保证公平竞争和普遍服务,协调各种纠纷,但不管频率分配。CRTC每年经过通信部长向议会提出年度报告,在各地方设立必要的派出机构。
2、三网融合的相关法律规定
加拿大三网融合相关的法律有:创造了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的《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法》(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Act)、《广播法》 (Broadcasting Act)、以及《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加拿大政府对三网融合的基本态度是:对电信与广电在未来的综合业务中孰优孰劣不作判断,只坚持政策上的开放态度,允许业务之间的相互融合,鼓励市场竞争,以实现对电信与媒体不同的公共政策目标。
加拿大广播法第9条规定由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CRTC)对广播电视传输服务许可证设定等级、颁发许可证,并规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7年。同时还对所播放的节目内容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
与广播电视市场准入相比,加拿大电信市场准入条件没有在内容上作更多的规定,只是在申请人或者申请团体的资格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分为“一般电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国际电信业务的市场准入” 。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加拿大政府允许有线电视运营商提供电信业务,同时也允许电信运营商提供有线电视业务。
1999年加拿大政府颁布《新媒体豁免令》,将“新媒体”的定义界定为“利用因特网传播广播电视的媒体”,并规定利用因特网传播广播电视可以免予申请许可证。
3、三网融合的市场现状
*有线电视网经营政策放开
加拿大有线电视网的经营完全放开,电信和电视业务互相融合、互有交叉。例如,加拿大最大的有线电视公司——罗杰斯传播公司(RC),在80年代末就成功收购了加拿大唯一的全国性无线电话公司,使其在加拿大拥有了750万有线电视用户,在美国也拥有了几十万用户。另外,加拿大宾馆饭店的电视机全部具有上网、听广播、玩游戏、点播电视节目等功能,极大地方便了用户。
*IPTV具有广阔发展前景
在北美IPTV市场中,加拿大传统电信公司走在了前列,曼尼托巴电信(MTS)和萨斯喀萨温电信(SaskTel)已经在VDSL和ADSL网络中开通了IPTV业务,Telus和加拿大贝尔也计划在2005年进入这一市场。从用户发展情况来看,到2004年9月份,加拿大电信运营商的IPTV用户数约有5万,占加拿大全部电视用户总数的2%左右,预计到2006年底,IPTV用户数将达到25万,用户市场份额将占到17%。
*CRTC不对手机电视业务实施监管
近日加拿大广播电视与通信委员会(CRTC)作出决定,不对手机电视业务实施监管,这将有利于推动加拿大电视领域的创新,而且也不会影响到广播公司履行《广播法》所赋予的各项义务。CRTC认定,由贝尔移动、Rogers无线、TELUS移动与MobiTV公司联合推出的手机电视业务可以适用该委员会制定的原本适用于在互联网上提供服务的《新媒体豁免令》。无论是否经由互联网提供,手机电视业务都应被免于管制。
4、经验参考
*加拿大有统一的广播电视与电信业监管机构CRTC,并有关于机构职能的专门立法——《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法》,为三网融合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以保障行业发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力争把握融合带来的机遇,同时也为产业发展和节省资源留下空间。
*加拿大对融合方面的政策制定相对来说比较宽松,更有利于三网融合的发展,有利于各行业技术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市场的竞争,有利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存在政策壁垒和隔阂,电信和电视业务互相融合、互有交叉。
*加拿大电信业与广电业实行的是不完全竞争性管制制度,就是由电信、广电管制机构和竞争管理机构共同对市场进行管制,采取政府指导与市场竞争并行的方针政策,可以说,加拿大的电信与广电市场已经逐步由垄断走向开放,这就更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利于三网融合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