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原处长收两电视台4万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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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原网络传播管理处处长杨某,利用负责国内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审批工作的便利,为两家电视台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共计4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杨某原是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网络传播管理处处长。据检方指控,2007年,杨某在担任国家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网络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国内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审批工作的便利,接受某省两家电视台工作人员的请托,为上述两家单位在办理许可证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共计4万元。在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对指控没有异议。
涉案的某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一部门负责人向办案人员称,2007年下半年,该省几个市级电视台想申办有线电视机顶盒的视频点播业务,该业务的市场非常大,预期收入非常可观,但该业务必须由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并直接发证。为了帮助该省两家电视台“疏通关系”,这位部门负责人派了手下工作人员顾某,陪着两家电视台人员前往北京,去找在国家广电总局工作的杨某。
对于给杨某送钱的经过,顾某回忆说,他们在与杨某吃饭之前,一块商量送多少钱合适,最后商定每家电视台给2万元。吃饭的时候,他们提到希望杨某在申报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事项上多多关照。饭局结束,他送杨某走的时候,将装着4万元的手提袋给杨某。他说袋子里面装着两家电视台的申报材料和“一点心意”,杨某接过手提袋没说什么就走了。不久,两家电视台的视频点播许可证就批下来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杨某的家属代其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而且杨某能够认罪、悔罪,故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