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资费“分秒”之争:电信业多收了10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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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哈尔滨市工商局之后,全国人大代表继续加入炮轰电信业收费的行列。
“按秒收费在技术上不成问题,关键是运营商想多赚这部分钱。退一步讲,不能马上实行也应采取四舍五入的模式,保护消费者利益。”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眉山市政协常委、农工党眉山市总支主委夏绩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移动通信的通话费“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费”,违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
夏表示,他已向正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移动电话实行按秒计费的提案。根据夏绩恩的调研和计算,在现行按分钟计费模式下,在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2010年合计8763.64亿元的营业收入中,约有1132.8亿元是因多计费而相应增加的收入;而分摊到当年8.63亿手机用户身上,每个用户每年被不合理计费模式多计收的费用达到131.26元。
此前,哈尔滨市工商局也曾对电信业收费模式问题发出质疑。该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认为,假如消费者只通话10秒却按60秒计费,等于向消费者多收了50秒的费用,这种做法违背公共利益。但王的说法随后被质疑为越权执法、工商局无权叫停通讯业收费等。
重提按秒计费
在记者获得的这份建议案中,夏绩恩提出:按现行的“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费”模式,如果有59人分别实际通话1秒、2秒……59秒,那么,总共1770秒的实际通话理论上将被计费为3540秒,而多计费部分占实际通话时长的约50%。
夏还进行了实证调研。在其随机抽取某用户不同年段两个月的通话清单中,他发现:期内,分别381次(通话时长737分钟)和634次(通话时长1188分钟)通话中,该用户实际分别被多计费180分钟和350分钟,多计费部分占实际通话时长的24.42%和29.42%。
“这不是小问题。”夏绩恩认为,按三大运营商2010年的移动通信收入4638.82亿元计算,多计算收入为1132.8亿元:“这是违反《价格法》等多项法律法规、有失公允、并应受到处罚的一种乱收费行为。”
夏就电信业收费模式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按秒计算。在此之前,王绪坤也曾提出类似看法。不过,一些与电信行业关系密切的专家已经指出:按秒计费的“技术改造成本大”、“与国际上的做法不接轨”等,而普通用户则担心,即使实行按秒收费,如果运营商提高每秒收费标准,消费者最后可能实际上要缴纳更多的费用。
“在撰写这份建议前,我也注意到了此前的争论。”但夏绩恩表示,根据其从电信设备商的了解,手机资费按秒收费在技术上不存在障碍。“况且,长途通话都已经实现按每6秒计费,这是运营商的托辞。”
“至于技术改造成本问题,运营商可以在评估改造成本和实行四舍五入之间做出选择。”夏绩恩说:“如果运营商认为改造成本过大,可先采取‘不足30秒不计费,超过30秒按1分钟计费’的妥协方案。”
并非最优方案
“相对此前各种对电信业收费的质疑而言,夏绩恩的建议有更丰富的数据支持和更深入的分析。”熟悉电信行业的独立分析师付亮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不过,付亮也同时指出:“反对按秒计费一方提出的技术难度高、改造成本大等也的确是事实。更重要的是,按秒计费与目前全球趋势不相符。目前的趋势主要是资费不断降低、计费单位不断拉长,从按分钟到按天、月转变。”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数据,从2006年-2010年,我国电信资费总和价格水平年均下降1.4%,五年间总降幅为41.93%;而从2011年1-11月份,电信总和价格下降5.1%,移动话音业务资费同比下降7.4%。付亮认为,以0.40元/分钟的本地通话标准资费为例,用户通过资费套餐等形式已基本可实现0.20元/分钟的事实资费。
“按秒计费很难实施,即使实施,巨大的改造投入最终还可能转嫁给消费者,对各方都不利。”付亮指出,更可行的方案是,在保持资费水平不断下降的大趋势下,运营商和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简化套餐的数量和形式,让消费者透明消费,并将一些不合时宜的标准资费降下来,比如区间费。
所谓“区间通话费”是指,同一省辖市内,市区与县级市、县级市与县级市之间通话的固定资费标准。一些地区的固话区间费收费曾高达0.8元/分钟,后来逐渐降到0.5元/分钟,形成“同城不同价”、“区内通话高于长途费”等怪现状。目前,江苏、天津、河南、浙江等地已先后宣布将在今年内取消固话区间费。“这比实行按秒收费更有现实意义。”付亮说。
此外,一位电信运营商的内部人士也对夏计算得出的1132.8亿元有不同意见。根据三大运营商的2010年财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移动业务收入分别为4852.3亿元、477.22亿元、823.6亿元。
其中,移动话音业务收入分别为3337.96亿元、289.06亿元、560亿元。“三大运营商的移动话音收入合计4187.02亿元,并不是夏绩恩计算的4638.82亿元。”该运营商人士说,涉及按分钟计算的是话音收入,而短信、彩信、流量等数据业务收入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