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转售:网络资源分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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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信市场的逐步开放和竞争的加剧,一个电信网络运营商要想跨越从网络运营到客户服务的整个产业链,并将每一个环节都做得很好不太现实。
因此,运营商要想取得竞争中的最大价值,只需保留企业中关键功能,将其他功能转售或虚拟化;而大量中小企业也希望通过转售,利用其他运营者的基础设施提供电信服务并从中获益;电信管制机构也希望藉此促进市场多层次的竞争。
核心
电信业务转售,是指从其他拥有设施的电信公司购买电信服务或租用电信设施,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的电信服务,再销售给用户,从中获取利润。新的电信服务可能附加了新的价值,也可能没有附加。
专家普遍认为,对于移动通信市场来说,由于有频率资源的限制,传输通道的经营者数量是有限的,因此在移动市场上业务转售有更重要的意义。
美国和欧洲有许多企业没有移动通信设施,从移动运营商那里批量购买无线时间直接转售给用户,或与其他业务打包后提供给用户。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WorldCom同时是美国最大的移动业务转售商。日本也有专门提供国内移动电话业务的公司,如Japan Communications Inc.。
从海外经验看,要想成为一个电信业务转售商,必须具备以下一些条件。首先是广泛的客户群,其次要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第三良好的分销渠道等等。
实施
我国《电信条例》中对转售业务的规定相当简单:转售业务属于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因此转售业务在我国并未开展起来,典型案例如润迅公司。
在中国香港移动业务转售开展已有多年,经验丰富。香港2007年2月2日实施的《电讯条例》中已设立一个类别牌照,将所有转售商活动纳入管制,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规定,任何人士如提供电信服务,却并无操作任何电信设备,便属于类别牌照的范围。转售电信服务的人士将会自动成为类别牌照持有人,并受类别牌照下的牌照条件管理。
香港通讯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般而言,消费者未必留意,亦不会关注所使用的服务是由基础电信运营商还是转售商提供,但如果转售商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而消费者希望向有关转售商投诉,情况便可能有所不同。
美国联邦电信法也规定,公共运营商必须以批发价向转售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产品,方便转售经营者能以更实惠的价格将电信服务转卖给非电信经营者的用户。
难点
北京英纳特研究所高级咨询师哈维·汤姆林森认为,移动通信业务转售趋势在3G 时代会更明显。他表示,作为移动通信市场的后入者,中国电信一旦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移动业务转售,对移动业务的迅速开展及短期内争取更多的用户能起到积极作用。
不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情报所王秀屏认为,转售业务开放只是电信市场引入竞争的初级阶段,最终还是要打破基础设施(主要是传输通道)上的垄断瓶颈。
开放转售业务需要有相应的管制政策来保障,例如须要求原有运营商以批发价对转售者提供业务,转售经营者在电信资源方面要有相应的分配办法。
王秀屏表示,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政策倾向于原有运营商,就不能有效地促进竞争;如果政策过分倾向于转售经营者,就会使大量新加入者依赖原有运营商的网络设施,不能实现最终意义上的充分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