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Verizon交锋激化网络中立和智能管道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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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和“智能管道”是两个相对立的概念。一般而言,网络中立指的是互联网也应该像电网和自来水那样,为各种不同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无歧视的网络支持,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得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流量进行差别对待;而智能管道指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业务、流量等可以进行识别和区分,在此基础上实现差异化的服务和收费。两者的差异在于能否对快车道、慢车道区别收费。
有关网络中立性的争论将产业分成了两大阵营,两者的争论在很多国家甚至被上升到了人人平等还是付费优先的高度?
支持的一方认为创建所谓的“快速通道”将会造成“信息领域的种族隔离”,电信运营商、有线电视公司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通过他们网络的流量;有区别地对待不同的流量可能会使大公司封杀消费者,限制消费者的自由,同时还会抑止竞争。反对网络中立的一方则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能提供分级别的服务,使他们和其他的内容/应用提供商可以提供质量有保证的音频和视频服务。这不会封杀任何服务提供商提供、或任何用户使用音频和视频服务,而只是意味着愿意通过付费确保服务质量的提供商可以如愿以偿而已。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追求完全的“人人平等”只会导致“道路堵塞”。而且,许多产业已使消费者和提供商能选择不同级别的服务,事实已证明,对于消费者和提供商来说,这是一种成功的商业模式。
由此产生两大阵营,谷歌和Verizon,无疑是这两大阵营代表。
谷歌“开放接入”政策被激活,加剧运营商“哑管道化”
7月31日,Verizon无线同意向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支付125万美元罚金,原因在于Verizon违反一项频谱运营牌照条款,禁止智能手机用户使用数据共享应用。违反条款的频谱是700MHz频段的C频段,Verizon将这一频段用在LTE网络上。
此事其实和谷歌一手促成的“开放接入规则”有关。2008年,FCC将因“数字红利”而获得的700MHz频段,分成A、B、C、D、E5个频段进行LTE频谱拍卖。拍卖中,Verizon以47.4亿美元赢得10张C频段许可证中的7张;而谷歌因出价比这个价格低0.3亿美元被淘汰。
在频段拍卖前的几个月,谷歌成功地游说了FCC,得到保证说C区频段将会有一个开放的部分(此提议一开始得到Verizon和AT&T的抵制),这就是FCC的“开放接入规则”。根据该政策,这一频段上建设的移动网络“不得拒绝、限制或禁止旗下用户在持牌人C频谱上使用自己所选择的设备和应用程序”。如果C频段的竞价超过46亿美元,将会激活“开放接入规则”;如果低于46亿美元,则重新启动新的竞价而无需实施该规则。这一规则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网络中立”政策。
根据开放接入规定,运营商将允许未经运营商授权的用户终端在它们的网络中使用,这也就是Verizon对C频段LTE业务收取tethering费用受罚的原因。
业界普遍认为谷歌并未打算布建自己的无线网络,“有人认为Google从来没有对布建网络产生过兴趣”。虽没能打破电信运营商的“垄断”,但谷歌通过参与竞价激活了C频段的开放接入政策。谷歌参加此次竞拍的目的是确保C频段能建设一个开放网络,基于新频段的网络支持其设备和应用,而并非希望打造自己的移动通信网络。
根据这一政策,Verizon将很难在LTE网络上开展各种“智能管道”业务。随着Verizon LTE业务的快速发展,谷歌的这一“毒丸”计划又将运营商向“网络中立”的哑管道推进了一步。
谷歌的“开放无线网络”构想
2008年9月,谷歌向美国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名为“弹性通信系统及方法”的专利。在专利中,谷歌提出了“开放无线网络”的构想,在这种网络中,移动终端不与任何单个的运营商无线网络捆绑在一起,而将自动搜索价格最具竞争性、搜索信号最强的网络。利用这项专利,无线用户可在任何时候享受任意的网络。
在专利中,谷歌明确指出,该系统需要“一个透明的竞卖市场,使得无线运营商通过实时竞价方式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在AdWords、AdSense以及IPO定价中将竞价经济学运用得炉火纯青的谷歌,在专利中打造了这样一个愿景——用户并不属于任何一个运营商,沦为“哑管道”的移动运营商,只能在谷歌的开放平台上进行价格和网络质量的竞争。试想一下:用户需要使用移动服务时,在一个类似谷歌搜索的平台上,挑选自己中意的移动网络,运营商们必须使出浑身解数以排名靠前,而谷歌将成为用户使用移动服务的第一入口。
搁置争议的阶段性妥协
2010年8月,Verizon和谷歌共同发布联合声明,就网络中立问题阐明其7项原则立场:同意在固定互联网上推行网络中立原则,但反对将网络中立原则应用于移动互联网,原因在于移动互联网在技术和运营上都与固定互联网存在很大的不同。
两家公司在声明中表示:“我们都认同,无线宽带与传统有线领域不同,部分原因是移动市场更竞争且变化更迅速。有鉴于无线宽带市场尚未成熟的现况,我们提议的有线原则,除透明化要求之外,其余多数将不适用于无线领域。”
这一框架被认为是Verizon通过在固定互联网上的让步换取了对移动互联网的保护,而之后的FCC《网络中立条例》也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固网与移动网区别对待的原则。
谷歌曾一直是网络中立原则的坚定支持者,但同一阵营内的Facebook却支持在有线和无线网络领域都应支持网络中立原则,认为“无论规模大小和财富多寡,维持一个对所有创新者开放的互联网将推动一个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市场”。
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对网络中立政策进行了最早的探索和尝试,也是网络中立争论最激烈的战场。
2010年12月21日,FCC以3:2的票数通过了备受质疑的《网络中立条例》,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透明性,即无线和有线宽带服务提供商都必须公开其网络采取的管理措施;二是不得屏蔽合法内容,即固定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屏蔽合法内容、程序、服务;移动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屏蔽合法网站,或与其语音、视频服务相竞争的应用;三是不得进行不合理的歧视,即固定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对合法网络流量进行不合理的歧视。[!--empirenews.page--]
《网络中立条例》由于没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进行公示而一直未能生效。2011年1月,Verizon与MetroPCS公司因质疑FCC在网络中立议题上的权力,先后将FCC告上法庭,不过由于当时《网络中立条例》还未正式公布,而使法庭受理而搁浅。
2011年9月23日,该条例正式公布,并计划于2011年11月正式生效。但仅一周后,Verizon公司即将《网络中立条例》连同FCC一并告上了联邦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要求上诉法庭判决《网络中立条例》无效。法院随即受理了此案。自此,《网络中立条例》进入涉诉状态,正式实施只能暂缓,其法律状态是“生效而未实施”。
2012年7月2日,Verizon和MetroPCS再次向哥伦比亚地区上诉法院就该案提交起诉书。Verizon将通过网络传输数据的行为视为“言论”,其认为FCC的网络中立规则已超越该机构的权限,因而这一规则与宪法相悖。另外,网络中立规则“过于专断且具有任意性”,目前并未出现运营商减慢网速或封锁服务的普遍性问题,因此出台这一规则并不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