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美方“华为报告”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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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选年,中美之间的贸易战进行到“第三波”。
10月8日,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有关华为、中兴设备可能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调查报告,认定联邦政府应该对两家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的意图“持怀疑态度”。
10月1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将对从中国进口太阳能板与太阳能电池产品征收高额的“双反”关税。
10月16日,《纽约时报》报道,因为质量问题,中国产石膏板在美国遭遇诉讼潮,有议员提出的《有毒石膏板安全法案》已在众议院通过。
如何看待这三场“战役”的法律性质,中国企业和政府应如何应对来自美国政府和司法体系的三个主体?如何用三套不同的行为规则进行“三线作战”?本报专访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莫世健。
“华为报告”无法律效力
《21世纪》: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针对华为和中兴发布的安全报告是何性质?
莫世健:美国国会的各种委员会,会根据各自功能进行很多听证、调查,这是议会在行使其监督权。这样的调查不需要任何门槛就可以启动,它的结论对政府有参考性价值,但这份报告不是法律文件,不能要求行政部门去落实它。
《21世纪》:这样的报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莫世健:不能笼统而论。比如以前美国国会曾判定某人为间谍,这样重大而且特殊的事件判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听证和调查,此后会进入立法程序,但有些调查只是泛泛听证,比如此次中兴、华为事件,我觉得就没有法律效力。
《21世纪》:美国国会完成这份报告后,政府是否必须回应?法院又如何对待?
莫世健:就目前的了解,美国国会这次应该没有规定政府必须回应,否则国会会直接要求政府来接受质询。法院也不会直接使用这份报告,因为它不是法律文件,只可能把它作为参考。但这些需要以后出现具体案例时再具体分析。
“石膏板”并非贸易争端
《21世纪》:不同于对中兴、华为的调查报告,在中国石膏板在美国遭遇诉讼事件中,有美国议员提出了《有毒石膏板安全法案》,据《纽约时报》报道,上个月众议院通过了该法案,但尚未在参议院表决。
莫世健:中国生产的石膏板在美国销售,必须符合美国的质量标准,这个道理不需要立法也是清楚的。我并不清楚这份法案的具体条款,但如果其中附加了其他内容,比如措辞出现歧视性语言,那是可诉的。
过去曾有过这样的案例。比如美国的《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中曾规定,下一年的预算,不能用于检验中国进口的禽类产品。不能检验,也就意味着不能进口中国的禽类产品。中国政府认为这是一个歧视性的条款,就向WTO提交了申诉,并最终获胜。
《21世纪》:中国石膏板生产企业在美国遭遇的诉讼潮是不是一个贸易争端问题?
莫世健:不是,这只是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民事诉讼。当然,现在美国该行业不景气,又恰逢大选,可能会有政治意图掺杂其中。比如,在美国,消费者维权诉讼可以提起集体诉讼,所以可能有律师呼吁成百上千的消费者,一起起诉中国企业。但这些诉讼不涉及中国政府,中国生产企业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当然,曾经出现过中国的国有企业被起诉,美国方面以该企业是国企为由,申请向中国政府执行的案例,但这样的看法没有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
高关税不合理
《21世纪》:那么中国应该从哪些方面应对光伏“双反”战交锋?
莫世健:欧盟调查中国光伏产品是否倾销时,作为对比标准的是美国产品的成本价,这可能导致中国几乎不可能获胜,因为美国的成本很高。而美国调查时选择的替代国则是泰国。泰国的市场环境等因素有可能与中国相近,但反倾销调查有一个生产要素认定问题,就是说中国和泰国的经济状况可能差不多,但成本构成的要素究竟有哪些是需要仔细认定的,这会影响选择的替代国是否合理。
另外,美国和欧盟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了替代国,但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却没有,而是使用了中国本身的补贴情况。补贴是会影响价格的,美国和欧盟选择了第三国价格作为标准,却考虑中国本国的补贴,这样计算下来很可能中国会吃亏,从而导致不合理。
《21世纪》:这些是从要件上来分析,从程序上中国还有哪些选择?
莫世健:美国商务部做出终裁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很可能最终投票认可这个裁定。对中国的光伏企业来说,如果认为裁定不合理,可以按照美国法律起诉,也就是国内意义上的行政诉讼。
对中国政府来说,则只能去WTO申诉。关于国际贸易的裁决只能通过WTO,国际法庭一般不处理贸易问题。WTO的原则是磋商,一般时限是6个月。如果磋商没有结果,WTO就会成立专门委员会,再经过6至9个月作出报告。如果这份报告仍然没有取得一致,不服的一方可以提出上诉,3至9个月后,会再出一份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