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因侵犯版权被判向央视赔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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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因未经授权擅自在网站播放大型美食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新浪被海淀法院判决向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赔款7万元。
据了解,央视国际诉称,《舌尖上的中国》是一大型美食类纪录片,为7集,每集50分钟,自2011年3月开始拍摄,2012年5月14日在中央电视台“CCTV-1”综合频道黄金时间首播。
作为中央电视台的网络传播中心及中央电视台官网,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称已获中央电视台授权,独占享有该纪录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原告发现新浪网未经许可,擅自向网友提供该视频内容的在线点播服务,并在网站纪录片首页推荐和展示该片。新浪公司的前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央视国际对该片享有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浪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80万元。
对此,新浪辩称,新浪曾和央视国际相关的一家公司商谈取得授权,后因该片权属发生变化,故新浪未取得相应授权。在接到央视国际的通知后,新浪已经将该视频立即下线,已将损失降到最低,故不同意央视国际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舌尖上的中国》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包括了导演执导以及摄像、配音、配乐、剪辑等大量前期创作和后期处理,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该片片尾署名情况,在新浪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中央电视台为该片的著作权人。央视国际根据《授权书》,取得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对新浪公司提起侵权之诉。
现有证据表明,新浪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提供了该纪录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央视国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判令新浪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