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垃圾信息治理不明显 应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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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到现在,已经有大半年的时间了,但在现实生活中,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依旧泛滥,公民个人信息成为被随意买卖的商品,侵害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并未有明显减少。”“2013中国互联网发展与法制建设高端研讨会”近日在云南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在会上说。
据了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决定以前,我国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是,这些条款零散地分布在各个法律文件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存在保护范围狭窄和主管机构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在研讨会上介绍,现行法律只限于追惩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对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数量、情节,法律规定模糊,对普通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缺乏操作细则,对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
今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决定,我国互联网领域终于迎来了第一部针对互联网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性质的决定。决定规定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制裁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原则,对于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决定对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特别是关于制裁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杨立新同时指出,由于这一决定的名称不是网络信息保护法,导致很多人不把决定作为法律对待;而且在决定公布实施之后,有关部门没有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决定的作用打了折扣。
杨立新认为,除了社会层面对决定法律属性认识有分歧以外,决定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应对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的策略、标准都存在问题”。
目前,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都是“一”对应“无限多”;反过来,被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则是“无限多”对应“一人”。换言之,每一位受害人起诉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责任,只能起诉侵害自己隐私权的那个行为人,而且侵权的事实只能是自己受到侵害的那一个侵权信息。在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看来,原告收到一个垃圾短信,难以认定为侵权责任,原因就在于内容单一,情节显著轻微。
但是,杨立新指出,无限多的单一内容,就构成了一个侵权人对无限多的人的侵害。如果仅有一个侵权行为无法制裁被侵权人的话,那就会永远放任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行为继续发生,就永远也不会有效地制裁这种侵权行为。
“我建议,法院放宽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责任的构成标准,只要有一次侵权,就可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并且可以引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最低赔偿额制度,对一次侵权行为可以请求最低赔偿额500元或者1000元的最低额赔偿金。”杨立新认为,如果能够这样规定,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行为就会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我国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泛滥的趋势就会被遏制住,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定会取得更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