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运营商要学“三板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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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对国外虚拟运营商发展的三个时期进行了研究,尤其研究了国外虚拟运营商失败的教训。
我认为,中国虚拟运营商的准入与发展之路径,必须在三方面做足功课:
一,立足于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
在世界各国,虚拟运营商的准入,主要是基于当地的社会分工,规模经济和服务提升。
中国亦如此。
因此,虚拟运营商应系统地研究“三新战略”,即新思维,新客户,新领域,绝不能仅仅在170码号和4G上,做更多的电信业务文章。
纵观整个ICT的发展历程,技术进步往往得益于偶然发现,但业务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则是基于客户的需求,尤其在2.0时代,客户需求的特征表现出个性和共性的相互统一。
因此,虚拟运营商的发展,更需要超强的远见和系统的思维。
二,从“生不逢时”转变为“生逢其时”。
可以说,我国虚拟运营商的准入,已经错过了最好的发展时间窗口,在当前已处于“后电信时期”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以虚拟运营商的先天条件,可谓生不逢时。
那么,如何将生不逢时变为生逢其时?
必须看到,后电信时代的空间重点,定格在已成大势的移动互联网,今后的电信监管重点,也将转向移动互联网的内容和模式。
未来,虚拟运营商谁能真正抓住移动互联网的生态链(注意:是移动互联网的生态链,不仅仅是平台,更不是产品),谁才能成为最大的赢家。
因此,虚拟运营商应更多关注智能MID,系统平台,应用服务,电信设备以及基础运营商的价值占比,竞争格局,技术趋势,资本投入等,形成能牵引移动互联网生态链的金融,技术和业务平台。
三,混合所有制:发展最佳选择。
我建议,虚拟运营商的产权结构,应当从民营产权向混合产权结构过度。
由于政策限制,虚拟运营商本身无法直接拥有电信网络资源,只能通过租赁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电信基础设施,为其最终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因此,对虚拟运营商而言,其经营风险主要来自网络资源和政策性风险。
我以为,虚拟运营商与基础运营商的网络资源,如果一直以“用益物权”的方式运行,将难以长期持续;契约式虚拟运营的模式,也无法解决虚拟运营商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
如果,虚拟运营商与基础运营商之间,以混合所有制的模式合作,则有可能从根本上实现网络物权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清晰化。
这里,还必须提一下,将于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根据该条例要求,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为此,目前三大基础运营商已在考虑裁减劳务派遣员工。
在此,我强烈建议,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应该裁减目前劳务派遣员工的比例,这不但会引起社会的动荡,而且,对长期以廉价劳动的方式为运营商做出贡献的派遣员工来说,这也是极不公平的。
我建议,最好的模式是将目前的劳务派遣制,改为服务外包模式。
这种服务外包体制和产权,可以优先考虑与虚拟运营商合作,以混合产权的模式重组,但基础运营商的产权一定要占有一定的比例,这样,也将显示基础电信运营商给社会带来的改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