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战”落幕,腾讯胜诉(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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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自由竞争和科技创新”,还是破坏其他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是维护用户利益,还是贬损他人商誉?2月24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宣判,备受关注的“3Q大战”落下了帷幕。此案对于竞争激烈的互联网行业和广大用户有何意义?
“市场经济是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自由竞争能够确保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但市场经济同时要求竞争公平、正当和有序。”2月24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上诉人奇虎公司等与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判决驳回了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奇虎、奇智全部上诉请求被驳回
本案所涉及的腾讯公司与奇虎、奇智公司之间的矛盾,主要源于几年前开始的“3Q大战”:2010年10月28日,360宣布推出扣扣保镖,禁止QQ弹出广告并禁止相关插件,约有1000万QQ用户受到影响。腾讯随后则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要求用户二选一。
该事件随着工信部等有关部门的介入才暂时得以平息,腾讯与360的交锋转移到了法律层面,走上长达数年的诉讼之路。
由于本案所涉的两家公司知名度高,索赔金额高,案件影响力较大,自腾讯公司提起诉讼后,该案便被称为“中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第一案”。一审中,腾讯公司认为360扣扣保镖破坏与篡改了腾讯QQ软件功能,屏蔽客户广告,破坏了腾讯的商业模式,索赔1.25亿元。
2013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败诉,向腾讯公司赔偿500万元并道歉。这是中国互联网行业有史以来最大的赔偿案,也是中国关于不正当竞争最重的判罚。被告人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此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组成了阵容强大的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奚晓明亲自担任审判长。
该案于2013年12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4日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最高法认定,奇虎、奇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诋毁
在判决书中,最高法就2013年12月4日公开审理确定的几个主要争议焦点一一予以回应。
针对“扣扣保镖是否破坏了QQ的完整性、安全性”的问题,最高法判决认为,上诉人为达到其商业目的,诱导并提供工具积极帮助用户改变被上诉人QQ软件的运行方式,并同时引导用户安装其360安全卫士,替换QQ软件安全中心,破坏了QQ软件相关服务的安全性并对QQ软件整体具有很强的威胁性。
此外,上诉人专门针对QQ软件开发、经营扣扣保镖,以帮助、诱导等方式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减少了被上诉人的经济收益和增值服务交易机会,干扰了被上诉人的正当经营活动,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扣扣保镖是否存在贬损QQ软件及其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问题,最高法在判决中认为,上诉人无事实依据地宣称QQ软件会对用户电脑硬盘隐私文件强制性查看,并且以自己的标准对QQ软件进行评判并宣传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造成了用户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恐慌及负面评价。这种评论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突破了法律界限,构成了商业诋毁。
对500万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最高院认为,上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业务收入、广告收入、社区增值业务收入和游戏收入,网站的流量减少,QQ新产品推广渠道受阻,被上诉人品牌和企业声誉因商业诋毁而受损。而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具有迅速扩大及蔓延的特点。此外,考虑到被上诉人商标和公司声誉的市场价值,以及上诉人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恶意等因素,一审确定的500万元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最高法认为,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科技创新,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这并不等于互联网领域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以技术创新为名,专门开发扣扣保镖对被上诉人QQ软件进行深度干预,难以认定其行为符合互联网自由和创新之精神。
最高法通过审理澄清并确立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规则
最高法宣判后,腾讯发表公开信表示,这一场终审判决,是一个历史事件的结束,也将是一个行业公平竞争新的起点。
360则在一封公开信中表示:“我们担心此判决结果将可能会鼓励腾讯进一步滥用市场地位,创业公司的创新动力将会被削弱,创业公司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挤压。”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的判决对于今后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研究所副所长杨东指出。
杨东说,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此案的审理澄清并确立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规则,特别是对于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形成商业诋毁,是否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等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确定了认定的标准,树立了典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易观国际首席分析师李智说,此前相关规定已经出台,但很多时候一些企业和个人即使知道某种行为是触及法律的,还是会付诸行动。“互联网是个赢者通吃的市场,有时企业不会因为有法律约束就在竞争中自缚手脚。”
李智指出,与美国等的法规及处罚政策相比,我国的处罚相对没那么激烈,与获得的利益相比,违法成本并不高,助长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杨东认为,随着竞争向移动互联网、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蔓延,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此情况下,竞争秩序的维护显得更加重要。
他说,需要站在国家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大格局下,看待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厘清互联网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等及其关系,构建起良好的互联网竞争秩序。在此方面,需要构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协调统合、共同规制的竞争法体系。
据介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将于近期正式启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其中就涉及有关互联网领域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