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政府与科技公司就数据收集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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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一名没有透露姓名的美国政府官员透露,奥巴马政府已与几大互联网公司达成了一项允许这些公司向公众披露有关美国政府如何收集用户数据更多细节的临时协议。据悉,这项仍须等待美国海外情报监视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法官批准的协议规定,包括Facebook、微软、苹果、谷歌、LinkedIn和雅虎这些企业将可以公开有关政府向自己提出信息收集要求的信息。
事实上,早在去年6月份美国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前雇员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曝光了大量显示美国政府收集互联网和手机数据的机密文件后,大型互联网公司就一直面临着向用户公布自己与美国政府共享了哪些用户信息的巨大压力。
有消息指出,上述新协议已经于上周晚些时候完成。其中有五家公司与美国政府对簿公堂,而苹果则只是递交了一份“法庭之友”(friend of the court,即私人公司律师向被告解释法庭审讯程序)文件,并没有正式参与诉讼。
分析人士指出,这份协议主要是为了在政府和互联网公司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首先,政府为了避免被被调查者利用,因此不希望科技公司向客户过多地披露所提交的数据内容细节。第二,互联网公司则希望对客户提出的政府监管担忧问题做出灵活的回应。
据这名官员透露,这次的协议条款同样适用于那些没有参与诉讼的其他公司。
根据这一条款内容,科技公司有权披露政府要求获取数据的种类和频繁程度,比如来自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的国家安全通知函或者来自海外情报监视法庭的法庭命令。而且,公司还有权选择公布每个单独的数据类别,但前提是公布的数据区间必须为1000。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公司在六个月内里收到了2400份国家安全通知函,他们就有权对外公布称自己收到了2000-3000份此类要求。
除此之外,这一协议还允许科技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公布受影响客户账户的大概数量。科技公司可以实时公布收到的执法机关要求和国家安全通知函的数量。但是,来自海外情报监视法庭的需求信息则需要延迟六个月后才能对外公布。
作为另一种选择,科技公司也可以宣布公布更为具体的数字,即以每250个自然数作为单位,但这要求他们在公布时必须将信息类别进行汇总。具体来说就是,如果某科技公司收到了210份国家安全通知函和40份海外情报监视法庭命令,它们就可以对外透露自己在六个月内收到了250-500次此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