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电信资费解读:工信部的进退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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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9日,工信部发布《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称,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要求,决定放开各类电信业务资费(详见本文末尾附录)。
简要概括新政策,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点内容:
1、所有电信业务进行市场调节,由电信企业自主定价。
2、鼓励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优惠资费。
3、提高资费透明度,不得片面夸大优惠幅度。
4、协议必须包含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和适用期限等内容。
5、对业务打包销售时,须另外提供单项业务资费。
6、未经用户同意,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约定资费方案。
就整体而言,这是工信部在市场化领域的再一次政府让位,具有积极意义,也是势在必行的一件好事。
就短期而言,新政策对市场影响有限,但随着该政策推进,或许会有一些好玩的事情发生。
1、在此之前,国内的电信资费竞争已经十分充分,在在资费标准及定价计费方面,其实早已是事实上的市场调节价格。
甚至于,很多竞争手段已经在套餐之外。
比如一个让业内人士笑不起来的冷笑话。前几天,某运营商省公司老总被集团领导批评,你这个省的业绩搞得太差了。结果老总回到省里立刻宣布,实行“掘金行动”,加大各种宣传和营销,杀手锏是可以只花20元享受66元的套餐,花30元享受96元套餐,仅一个市,就要求在5月内完成数万张卡任务。
2、这个政策,可以视为基础电信业务向民资开放的配套政策。
在此之前,多家转售企业的套餐已经显露出竞争加剧趋势,以及一些夸大优惠、误导用户的苗头。
而随着首批近30家转售企业加入竞争,竞争会更加激烈,市场将更加混乱,此时宣布新政策,既是方便各家转售企业开展业务(大量转售企业如果都要报备资费套餐,将加大各地通管局工作量,进而可能影响通管局的其他工作,也有可能影响转售企业的正常业务进程),同时对转售企业“去套餐化、自由组合套餐,套餐业务服务化”等方式设计的认可,也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规范限制。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个政策在大量转售企业即将放号的这个时间公布施行,与其说是为三大运营商已经实际放开的市场化竞争正名,还不如说是着眼于未来市场竞争形势的未雨绸缪,这一点,值得点赞。
3、协议需要规定适用期限,这是着眼于过去电信业务一个重要问题的补漏之举。
过去,由于普遍没有规定适用期限,一些已经过时的套餐因为仍有用户使用,长期不能退出历史舞台,导致运营商的后台系统高度复杂,既影响了用户体验,也加大了企业的运维管理难度。
甚至由于运营商的一些短视举动,出台的一些套餐,在数年后尾大不掉,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这也不是运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希望看到的局面(比如wap20)。
而在未来,因为必须规定适用期限,这个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
4、但面对未来可能的复杂市场竞争,这个政策可能仍不足够。
过去,由于政策、体制与思路限制,运营商的竞争更多集中在价格,而价格竞争基本上又体现在资费上。
但随着向民资开放,未来会有更多的可能性出现。业务与服务之间将更加全面打通,变得更加私人化、个性化、多元化,电信业务将不再是业务本身,而是有可能融入某一个细分用户群体的一个打包服务中。
比如一个老板,不再每个月掏300元购买多少电话时长、多少流量、多少业务包,而是花更多钱,但可以在某个时间段内,无限打电话、无限上网,享受私人的通信秘书服务,获得球会会籍、俱乐部会籍、获得某些人脉圈的加入资格等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的成本如何核算、资费如何定价将有更多的变量,在这个过程中,会不会有新的监管问题出现?还需要实践来验证。
5、新政策可能导致一些事后监管的难题(本条观点由知名独立分析师付亮提出,我只是转引)
(1)历史套餐退出机制,文件中再次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这表面保护用户利益,但不利于历史套餐的梳理。
(2)不采用上限管制,有什么手段保证已选旧套餐的用户,在不更换套餐的基础上,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总而言之,如果在多年后回看,这个政策或许将被视为一个转折点。至此之后,中国的通信市场将进入一个更精彩,也更残酷的新时代。
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来源:工信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要求,决定放开各类电信业务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自主确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二、电信企业自主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业务打包等多种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资费方案结构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方案中需列明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等内容。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宽带等业务,电信企业进行打包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鼓励电信企业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涉及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资费方案,应在执行前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资费方案应在执行前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资费透明度,建立资费方案公示制度,通过营业厅、代理代办点、网站等方式公布所有面向公众市场的在售资费方案。在业务宣传推广时应全面、准确,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及其他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应履行提醒义务,不得片面夸大资费优惠幅度或作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虚假宣传。[!--empirenews.page--]
四、电信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应包含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和适用期限等内容。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为用户选择适宜资费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在计费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标准准确计费,至少提供一种便捷的自助查询方式,供用户查询自身通信费用信息,确保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五、电信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电信资费内部管理制度,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降低经营成本,为用户提供更优质、更低廉、更透明的电信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本地电信企业的指导、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通告自2014年5月10日起执行。《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2]1320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