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营改增6月实施,联通重返亏损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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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下发相关文件,明确表示从6月1日起,电信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税率分两档:基础电信服务征收11%的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税率。
业内预计实施“营改增”后,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利润将出现大幅下滑。
财政部文件称:“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三大运营商通过促销手段,如充话费送手机、积分换物品等形式,根据之前规定,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附带赠送实物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但实行“营改增”之后,预存话费送的手机、礼品,有可能视同销售,将征收6%或11%不等的税项。三大运营商今后“存费送机”等促销活动力度或将减少。
同时,“营改增”对三大运营商的影响不止于此。工信部之前发布的一个统计称,“企业反映:目前信息服务业企业利润率不足6%,实施营改增后,三大基础运营商利润将下降36.5%,信息服务业和软件业企业将下降20%”。
中联通于晚间发布公告称,与营业税下相比,其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和资本性支出在增值税改革实施后预计均将下调。短期来看,由于中联通的主要业务均将按类别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本公司营业收入将小幅下降。受支出项目增值税进项税影响,本公司成本费用也将小幅下降。根据2013年数据仿真分析,与增值税改革实施前比较,在增值税改革实施后本公司的净利润有大幅下降。
中国移动上市公司对此发布公告称:由于增值税属于价税分离的价外税,“营改增”后,营运收入将相应减少,并且目前本公司成本和资本开支中能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较少,如折旧摊销、人工成本等项目不能抵扣,营运支出和资本开支将略有下降,因此预计短期利润将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由于资本开支的下降将相应减少以后年度的折旧,因此对利润的负面影响后续将有所降低。“营改增”短期内将给公司业绩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随着试点行业的增加及企业进一步深化转型,预计负面影响程度将逐年减弱。
业内分析人士称:根据工信部的统计,基础电信业2013年实现电信业务收入1.17万亿元,同比增长8.7%;即便按照9%的业务收入减少额来计算,三大运营商的收入也将一年减少1000亿元以上。
以中国移动为例,套用11%的税率进行计算,预计营改增将导致主营业务收入锐减超9%。中国电信预计2014年度净利润下滑幅度高达25%。而对于中国联通这种利润本就不高的运营商来说,短期内可能将重返亏损时代。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