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张维华多项议案希望促进通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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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来自通信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张维华在上海代表团住地接受了《人民邮电》报记者的专访。张维华表示,鉴于电子商务在国内近几年进入爆发式增长期,为了规范行业,促使其长期健康发展,在前期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相关议案并已提交,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记者了解到,长期在通信领域工作的张维华代表在本次全国“两会”期间还提出了4项政策建议,涉及通信领域的包括700MHz数字红利频谱的合理利用、消除基站辐射误解、重视移动互联网应用安全等。
电商法律亟待建立
电子商务在国内居民消费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自2006年以来,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以年均30%的增速迅猛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网络消费群体持续增长。根据商务部2013年数据,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达3亿,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达10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已超过1.8万亿元,中国也将由此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网络零售国。而2013年全年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23.4万亿元,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
“实际上,我们前期已经在阿里巴巴、京东商城、一号店等一些主要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了相关调研。”张维华说,“在调研的基础上,发现了问题,亟待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我国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较突出的问题。比如法律规范和市场信用不健全,网络基础设施缺乏保障,假冒伪劣产品涌现,偷税漏税现象较为普遍,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个人网络账户资金被盗用的情况不断出现,等等。据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显示,2013年中国网民在网上的损失约为1491.5亿元,54.8%的网民损失在100元以内,约13.4%的网民损失在600元以上。而且,随着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的快速增加,此类问题的数量、严重性及影响范围也将不断扩大。
“现有的法规政策难以全面覆盖电子商务;目前的电子商务监管服务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存在部门职能不明、管理职能交叉等问题;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张维华认为,调研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更凸显出迅速建立电子商务法的紧迫性。例如,计算机网络通信记录与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的选定等问题。
除了电子商务业务方面,“大数据”的问题也产生了。“比如,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站购物,购物行为产生的数据由购物者和电商(可能还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物流平台)掌握。但数据到底属于谁?数据由谁掌控?数据可以存储多久?数据的应用边界是什么?”张维华表示,对于这些问题,无论是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还是传统的商法框架体系都没能很好地清晰界定。
“据我们了解,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已在2013年年底确立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初步的时间表:2014年完成研究报告并形成立法大纲,2016年6月完成法律草案起草。”张维华表示,但电子商务在技术和商务模式方面都以一种超常规的速度发展,如果还按照传统的立法思想和步骤,可能无法及时消除这种极速发展带来的不稳定性。“建议对电子商务相关问题的应对建立超常规的时间表,以消除各方顾虑,进一步增强电子商务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电子商务法具体建议
张维华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数据电文的效力、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电子商务行业的治理监管等电子商务涉及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同时,在电子商务法的统领下,系统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的宗旨是使电子商务企业在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保持适当的商业模式并持续创新,企业竞争有序,同时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从而使得各地区和各行业都能充分享受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红利。”张维华表示,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是立法的重点和难点,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对信息的收集、使用及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能更好地维护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也与其他有关信息安全的立法原则相一致。在经营者准入方面,可要求网上商店经营者配备经营和管理网上商店必需的设施,以及使用用户易于识别的商号、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在认证机构管理方面,政府可指定一个被授权的认证机构以确保电子商务的安全和可靠,并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健康发展;在密码使用规范方面,则要从规范技术标准角度设定一定的门槛以保证信息安全。
张维华建议,搭建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平台,规范征信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并与其他公共和社会征信信息实现对接等。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建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衔接。明确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电商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消费者识别网上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网络欺诈行为的打击;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规范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措施及救济机构。
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治理监管,张维华建议重点放在准入管理、税收管理、调查统计制度、监督检查执法等方面。“相信电子商务法的建立,对行业的短期治理和长期发展都是有利的。”
释放700MHz频谱促进信息消费
根据ITU(国际电信联盟)的定义,数字红利指在VHF(173MHz~230MHz)和UHF(470MHz~862MHz)频段上原本用来承载模拟电视节目、在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转换过程中可能被释放出来的频谱。目前中国的数字红利频谱对应700MHz频段(698MHz~790MHz)。
根据有关专业公司的报告,2013年全球移动数据流量年增长速度为81%,并预计这一数据在2018年之前将一直保持61%。这导致对频谱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频谱资源短缺与移动业务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在我国,释放700MHz(698MHz~790MHz)数字红利频谱不存在技术问题。”张维华建议,为了更好地利用资源,促进信息消费,建议国家推动数字红利频谱尽快释放,并对700MHz频段进行统一规划,以让出700MHz频段的部分闲置资源,通过一定的频谱重新指配方式,将数字红利频谱分配给电信运营商开展移动宽带业务。
张维华认为,将数字红利用于发展移动宽带,能够产生更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根据国际经验,在700MHz上部署LTE网络比在2.6GHz上部署LTE网络要节省80%左右的投资,这意味着节省国家千亿元级的4G建设投资。而且,根据测算,在我国,越早将数字红利频段应用于移动宽带,所能产生的经济价值越高:若2015年数字红利频段应用于移动宽带,则2015~2025年间每年将带来800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价值。若在2015年以后应用该数字红利频段,经济效益将随时间的推移而降低。[!--empirenews.page--]
在“宽带中国”战略指引下,建议国家在数字红利频谱回收后尽快分配给通信运营商开展移动宽带服务,以支撑移动宽带发展,减少国家投资,实现国家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
在具体执行上,张维华建议,数字红利频段再规划需要在完成模数转换前进行,以留给产业界一定的时间窗口用于无线产品设计开发。“国际上一般提前5年左右提出规划方案。”
参考国际经验,各国政府为加快地面电视模数转换,统筹给予广电部门一定的经济补偿。张维华建议,在规划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订近期和远期补偿计划。近期是针对700MHz已占用此频段的模拟无线电视系统进行改造和已建数字电视系统的频率调整给予一定补贴;远期主要针对模拟电视系统加快数字化改造,国家制定补偿政策和机制。
消除基站辐射误解
国际上很早就对基站电磁辐射开展了辐射影响的研究,制定了相关安全标准,并不断进行完善。目前世界各国主要参照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给出的电磁辐射安全限值制定本国标准,具体到手机基站,最新的安全限值为4.5~9瓦/平方米。限值根据基站频率不同,会有略微的浮动。这些标准公布至今已超过15年,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低于安全限值的电磁辐射会对公众的健康产生影响。
张维华表示,我国对基站辐射安全的管理非常严格。现行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安全限值为0.4瓦/平方米,是国际上最严格的标准之一。相比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900MHz频段给出的6瓦/平方米,我国标准实际上是严格了15倍。
由于公众对于基站公用设施属性认识不足,通常表现在业主不愿意基站建在其属地及周围,却对信号盲区进行投诉;不仅没有像爱护其他公用设施一样对待基站,有些还会对建站索要高额的费用。这使得基站不得不偏离规划站点,导致建站成本上升,影响网络质量。
为消除公众对基站辐射的误解,加快推进4G基础设施建设,张维华建议政府将4G基站纳入城市公用设施规划、健全法律法规、普及科学观念。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4G基站建设现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站建设、运营维护等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促进移动通信可持续发展。建议环保部等权威部门建立环保评估制度,在基站建设完成后经过检测评估为其提供测评证明。同时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发布电磁辐射报告,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符合环保要求的基站张贴环保标识,以消除公众的误解。
重视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应用安全
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存在系统安全漏洞,当前主流系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攻击者可利用这些安全漏洞对终端用户发起远程攻击、破坏用户终端功能、恶意吸费、窃取终端信息等。例如2010年6月14日,苹果iPhone、iPad 终端因操作系统安全漏洞导致14.4万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泄露。除系统本身原因外,用户“越狱”使得系统安全性更不可靠,Android系统本身开源导致其系统搭载难以监管,非正规渠道的水货机、山寨机、翻新机等都可以直接搭载经过改造的系统,有些改造过的系统软件还可以通过论坛直接下载,这些系统往往搭载恶意软件或者留有后门。
为保障和促进移动互联网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移动互联网应用的监管,张维华建议,优化监管模式,构建网络、平台、终端三位一体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他建议,建设互联网应用的监管平台和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管控平台,将平台纳入整体、规范的管理体系之中,并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综合监测体系对接;对金融、支付、电子商务等涉及人民财产安全的平台,要进行合规性认证和检查,达到符合国家安全认证标准的平台才能准入开展业务和提供服务。同时,加强智能终端进网管理,对接国家出台的信息安全要求和标准,不断更新智能终端硬件和软件准入要求,并开展信息安全方面的针对性检测,进一步维护好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此外,加强应用商店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建议在备案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应用商店的监管,从源头保障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