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世界》:德国的电信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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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信监管机构
德国邮政电信管制局(Reg TP)是于1998年根据《电信
法》、《联邦邮电管制机构法》和欧盟的统一要求,在全面引入竞争、完善电信立法的同时,为加
强市场管制而组建的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隶属于联邦经济部。Reg TP接管原联邦邮电部(BMPT)
对电信管制的职能。Reg TP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电信法律、法规;保证公平竞争;发放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管理频率、码号等电信资源;监督电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对电信公司之间
以及电信公司和用户之间的纠纷,特别是互联互通方面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对违法行为进行
调查并予以处罚;保证电信普遍服务,保证在德国以公众可以承担的价格提供基本电信业务;保护
用户利益;保证通信安全等。
Reg TP主席由经济部部长提名,总理任命。部长无权因管
制机构的任何决定来解除Reg TP主席的领导,一般也不干预他所作出的决定。德国邮电管制局编
制2200人,行政经费来源于向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收费和频率使用收费,但要先被到上缴国
库,经国家财政核准预算后支出。
二、电信市场开放与监管
1996年7月5日,德国新电信法经联邦参议院通过而生效。
新电信法的内容主要包括:通过管制促进电信领域的竞争,确保普遍的、充分的服务提供和频率应
用。
自1998年起,原则上开放原先受限制的传输网络建设和电
话服务提供,但必须领取许可证,外资进入德国市场不受限制,提供普遍服务,资费的制定应以有
效提供服务所需成本为原则,在市场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必须为与其竞争的企业提供互联服务,具体
条件以法规形式颁布,为建设公共通信线路可无偿使用线路等。
鉴于1998年1月1日电信市场全面开放后各个方面的问题,
德国颁布的“未来电信管制要点”提出了未来德国电信市场的开放与监管的原则,具体如下。
第一,未来电信管制框架的目标是建立有关电信市场全面
开放的管理方法并创造必要条件,确保通过公平竞争使商务和住宅用户能以合理的价格接入现代化
和高效能的电信基础设施,并得到完善的电信服务。
第二,通过申请许可证获得市场准入。
第三,对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公司进行管制。主要依据其市
场份额、财政力量、进入采购和销售市场的方式等。按欧盟目前讨论的标准,只有公司市场份额至
少达到25%时才能作为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公司对待。
第四,继续坚持普遍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五,电信数据的保密。电信市场开放后,仍需要在一般
数据保护原则以外对通信数据进行特别管制,以保护个人通信自由和免于被监视。
Reg TP在1999年采取一些新管制措施:
★明确为竞争者提供德国电信用户线的价格为25.40马克/
月;
★拒绝德国电信在城市区域降低价格的请求;
★不同的网络运营者和电信提供者享有不同的互联费率;
★依据新颁布的号码费规定,德国电信需要为其使用原本
地网号码付费;
★德国政府和欧盟达成一致意见,即在德国互联市场不存
在主导型移动通信公司,所以T-Mobile继续不受管制;
★Reg TP认为,德国电信在国际呼叫市场已不再占据主导
地位;
★在话音电信业务实行价格上限管制的第二周期,Reg TP
决定维持原来的做法;
★1999年底,Reg TP没有完全认可德国电信提出从2000年
实行新互联费率的请求,因此现行的互联费率将年均下降24%。
三、电信管制政策
1.许可证管制
许可证发放遵循客观、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经批准进入
市场的许可证数量不受限制,应通过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发放许可证。许可证分为四大类,分别为:
Class1,运营公众移动无线的传输;
Class2,运营卫星业务的传输;
Class3,运营上述两种没有涉及的电信业务的传输;
Class4,在已有设施上运营话音电话,不包括运营传输权
利。
许可证的发放是收费的,具体标准由BMWi确定,目的是补
偿Reg TP的日常开支。
2.普遍服务管制
德国的普遍服务主要是指基本话音业务,也就是由德国电
信股份公司1997年以前在垄断范围内作为强制性义务所提供的服务。目前普遍服务的提供者主要
是德国电信。无论提供者是谁都必须确保所有用户以负担得起的价格和规定的质量得到最低限度的
电信服务。如果Reg TP发现某地域的某项业务达不到普遍服务要求,那么它将发布通知,寻求实
施普遍服务的自愿者。若1个月内没有运营者自愿实施,则Reg TP将向该地域经营同样业务的主导
运营者(市场份额占4%以上)强加实施普遍服务的义务。若有多家主导运营者,则选择其中一家实
施。提供普遍服务业务所产生的亏损,且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交相关资料,则这些损失可以从国家财
政和向该地区经营同样业务的其它主导运营者征税加以补偿。换句话说,若该地区某项业务的主导
运营者只有一家,那么将由它单独承担普遍服务义务。
3.资费管制
德国1996年《电信法》规定,资费必须以有效提供业务的
成本为基础,而且不含有由垄断产生的附加费。此外,还不能推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折扣,也
不能实行只让部分用户受益的资费政策(即资费歧视)。Reg TP负责批准德国电信的资费,但不管
制其它运营者的资费。
4.互联互通管制
任何主导运营者都必须非歧视地向竞争者提供接入,竞争
者享受“主导运营者提供给其下属机构”的同等互联条件。与1990年6月28日的《欧盟指令
90/387/EEC》一致,主导运营者必须贯彻开放网络条款(ONP)。任何运营者都有义务向其它运营者
提供互联,没有达成互联协议的,Reg TP将在互联一方提出申请的6周内公布仲裁后的互联条款。
从1998年1月1日起,德国电信为其它运营者提供网络平[!--empirenews.page--]
台,允许竞争者接入其PSTN。仅在1998年初,它就提供了38个接入点,且有24家固定网运营者与
之达成了互联协议。到1998年底,69家网络运营者与德国电信签订了双向互联协议,另有170家公
司正式提出要与之开展有关互联的谈判。
摘自通信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