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产部制订电子产品污染管理办法 明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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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行业可持续发展,防治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在使用过程和废弃后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其它公害,实现产品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日前,信息产业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制订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分类、造成污染的主要行为、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等概念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办法》提出,信息产业部对积极开发、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的单位,可以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办法》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产品说明、产品包装等各个环节都作了详细规定。所有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内企业和个人,也适用于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者。为了提供明确的参考依据,信息产业部将组织制订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行业标准。同时,信息产业部将与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工商总局协商,编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重点防治目录。该目录将包括电子信息产品类目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类目。 《办法》提出,自2006年7月1日起,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重点防治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对于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完全替代的,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2006年7月1日以后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重点防治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期限,由信息产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工商总局发布目录时一并发布。 针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办法》也根据情况不同,制订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办法》还专门强调,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孟伟松 人民邮电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