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次降低进口关关税 电子产品降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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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承诺,我国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总水平,在前两年大幅度降低的基础上,从2004年1月1日起再次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税率,关税总水平由原1.5%降低到0.43%,降幅高达71%。2004年,我国256个实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关税税率税目中,已有232个税目实行了零关税,实行零关税的税目已占到全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关税税目的90.6%,其余信息技术产品(详见3版附表一)将在2005年1月1日后全部实行零关税。
2004年,我国继续对12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详见3版附表二)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这些税目的商品是否适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税率,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第3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004年,我国除认真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义务外,还对部分实行区域性或双边性的商品,实行了协定进口关税税率。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五国的902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根据《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上述《曼谷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对原产于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等东盟9国的若干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率。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安排”已并入其中。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若干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税目分别为238、330和131个。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国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首批适用该《安排》项下的进口商品实行零关税。首批涉及香港和澳门地区进口优惠税率商品税目分别为374个和311个,其中电子产品税目分别为64个和27个。主要有:DVD、VCD及录像机生产用零部件、液晶显示板、微电机及其零件、电池及电池零件、蜂鸣器、光纤及光缆、导电玻璃、电子表芯、变压器、继电器、显示器等部分电子元器件。
此外,为解决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出现的制成品与零部件进口关税税率倒挂矛盾,促进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生产技术发展,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还分别对手机、移动通信设备、程控交换机、显示器、光通信设备、摄像机、摄录一体机、DVD、VCD、彩电、录像机等整机产品生产用进口零部件及电子元件、手机电池、覆铜板、印制电路板、显示管等电子元器件生产用进口原材料等约40个税目的商品制定了低于最惠国税率的暂定最惠国税率。
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的适用范围,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最惠国税率中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税率从低执行;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和最惠国税率时,优先执行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