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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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即20世纪80年代初,90年代的热潮,以及2000年趋于平稳。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直到1984年美国会通过国家合作研究法案后才有了真正的发展。
美国各类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形成大都源于产业危机意识,国际竞争乏力意识,或产业研究开发落后意识。由此激发相关产业主要企业之间以及与美国联邦政府有关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形成联盟。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为美国政府促进创新提供了新的重要政策工具,起到加强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相互协调、减少企业和政府重复性研究开发、降低研究开发成本、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扩大美国企业国际市场、扩大规模经济效应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发展过程中得到美国联邦政府的有力引导和支持。政府通过调整法律政策、提供经费资助、参与活动等方式对创新联盟进行了大力扶持。
一、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源起
由于技术进步加快和全球竞争加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日本兴起,随后欧洲和美国跟进。早期创新联盟的合作重点在研究开发,后来发展到生产制造领域,现在则主要集中在技术标准方面。
美国早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形成可以说与日本有很大关系。
1982年由当时日本国际贸易和工业省主导,8家日本计算机制造商联合加入了半官方的日本电报电话公司,制定了第5代计算机系统研究开发计划,准备用10年时间研制出人工智能计算机。此举深深刺痛了美国计算机行业,并被看作日本企图要完全控制世界高端计算机市场。为此,美国做出了快速应对。1982年美国12家计算机和半导体制造企业联合成立了微电子和计算机技术公司。这是美国第一个计算机行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其目标不是开发具体产品,而是研究开发公共平台技术。
美国半导体制造技术公司也是美国和日本在半导体行业竞争的产物。20世纪80年代中期,世界范围内计算机销售减缓,半导体存储器价格随之下跌,许多美国企业撤出了存储器领域,但日本企业辛苦支撑,而随着形势的好转日本企业因此在存储器市场和技术方面占有较大优势。外国高科技公司在美国市场的成功以及美国内舆论的压力促使美联邦政府借鉴日本的经验,于1987年组建联邦政府支持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美国半导体制造技术公司。该创新联盟被认为,可以整合分享各企业资金资源,分担研究开发技术和财务风险,提升美国半导体制造技术,对抗日本在存储器领域的优势,重新夺回美国在半导体市场的份额。同时,发挥半导体行业的溢出效应和对经济的巨大影响。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与常规合作不同。常规合作通常着眼于开发有市场潜力的具体产品或技术;而创新联盟的特点在于开放性,重点强调的是其本身。美国政府支持创新联盟只是一种方式,不是目的,是希望把创新联盟作为一种从总体上加强美国技术基础的方式。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产业界、政府、大学以前所未有的姿态行动起来,相互配合协作,发掘新商业设想,研究新技术,开拓新市场,成立了许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特别是1984年美国国家合作研究法案通过后,美国产业界出现了组建技术创新联盟的热潮,其中大多数都集中在电子、半导体等行业。
实际上在1984年国家合作研究法案通过之前,美国公司企业就已经成立了一些技术联合体,但为数不多,主要集中在受政府监管的行业,如天然气研究所和电力研究所等。这些行业之所以能成立联合体是因为他们产品价格受政府监管,因此,无需担心该行为会遭到反垄断指控。其他行业则不然。
二、政府支持的多种选择
美国政府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主要是想通过创新联盟这种渠道和方式,实现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美国产业竞争力。在具体实践中,政府一般是在公司企业自己先觉得有了需要,有了初步设想和规划后,再对创新联盟的组建以及随后工作提供相应协助。美国政府主要从法律、资金、计划制定及实施这3方面对创新联盟给予支持和指导。
(一)调整法律
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一直受反垄断法的制约。为了跨越这种法律障碍,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合作研究法案。该法案降低了公司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开发的法律门槛,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国家合作研究法案主要有两个意义:一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将不再被自动认定为非法垄断或反竞争行为,只能在权衡其利弊影响后再做结论。这样就改变了过去企业之间只要一合作就构成垄断、就属非法的定式;二是减少了反竞争行为对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反垄断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企业在反垄断诉讼案中败诉,要承担3倍的赔偿责任。国家合作研究法规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要在美国司法部登记备案。凡登记过的创新联盟,如在反垄断诉讼案中败诉,只需承担1倍的赔偿责任。
1984年国家合作研究法规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只能开展合作研究开发,不能进行合作生产。1993年美国国会对国家合作研究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可以合作生产的内容,并形成国家合作研究和生产法案。该法案允许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汇聚资源进行合作生产,以分摊新产品开发成本,降低失败风险,从而使创新联盟从研究开发阶段扩展到生产制造阶段。
1985-1996年是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立的热潮时期。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该期间共成立了609个创新联盟,平均每年50个,大都集中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化学领域。到2004年8月,已登记注册了942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其实,在1993年国家合作研究和生产法出台前,当时的法律环境已经比较宽松,反垄断法已经不构成严重的法律障碍。因此,在1993年之前就成立了一些生产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因此,可以说1993年新法案的主要意义在于将当时宽松的氛围法制化,以保持商业环境长期稳定。 [!--empirenews.page--]
(二)资助经费
美国联邦政府原则上可以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供经费资助,以弥补其研究开发活动投入的不足。但具体是否提供资助,要根据下列因素决定。如联邦政府是否准备采购创新联盟研究开发出来的技术或产品;创新联盟的研究开发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如卫生健康领域;创新联盟的研究开发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创新联盟的研究开发是否不仅生产知识,而且能培养顶尖人才等。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创新联盟研究开发活动,在资金安排允许的情况下,联邦政府均会给予经费资助。
如果有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成员企业的规模较小,或有些创新联盟还处于初创阶段,没有能力来匹配联邦政府提供的经费,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政府也会提供经费资助,而成员企业则量力而行,各尽所能。
(三) 参与计划制定及实施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能否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研究开发计划和所处产业的具体情况。创新联盟的主要目标一般是研究开发解决产业共性问题,为产业发展创造环境和条件。
美国政府所做的是引导创新联盟成员企业协商制定具体研究开发计划和时间表。这是创新联盟建立和存在的根基。政府的重要任务就是推动成员企业之间加强沟通,协调他们相互之间的不同意见从而达成共识。政府另外还要考虑如何将创新联盟的产业目标与政府所要实现的国家目标协调一致。
在创新联盟组建过程中,政府在提供指导的基础上,尽量注意发展企业的作用,而不是代替企业的作用。
政府的另一个作用是协助创新联盟成员企业之间逐步建立互信关系。政府的这种作用不可替代。创新联盟初创时期成员企业之间互信程度比较低,成员企业会有种种担忧,如担心自己原有的专有信息会被其他成员滥用等。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公信力帮助从中调解斡旋,协助处理相关事宜,化解忧虑,促进互信。
三、政府支持的原则和策略
美国政府在总体上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但在具体实践中有以下原则和策略。
(一) 原则
1. 创新联盟应由公司企业自行发起,并组织规划。
创新联盟的使命应切实可行,而且不能介入成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范围,或危及其竞争优势。
2. 创新联盟要以产业利益为出发点,研究开发目标应该多元化,计划项目检查和评审要严格,而且技术要具有产业共性。
3. 创新联盟的目标要有限,如在创新联盟中比较成功的半导体制造技术公司的目标就是开发5-8年后能广泛应用的半导体制造技术。其他成功的创新联盟所设立的目标也大都比较有限。
4. 创新联盟的运营费用和研究开发费用等要由成员分摊。
5. 对创新联盟的支持不能忽视或排挤政府支持其他企业技术创新的工作,不能取代政府资助的其他形式的研究计划和项目。
(二) 策略
研究开发工作遭遇失败的事经常会发生。要确定失败是否合理、是否可接受是一件很困难的工作。而且政府机构很难去设定一个可接受的失败的合理水平。但政府若继续支持又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和压力,特别是美国会这一关不好过。因此,美国政府采取的策略是把政府总体上支持创新联盟的形象与支持其主要研究开发计划区分开来。因为该研究开发计划如果出问题,就会影响政府的后续支持。所以,政府主要支持许多相对来说小一些的技术开发。这样的支持量大面广,技术组合多种多样,其中肯定会产生一些具有商业前景的研究成果。从而有利于形成一种使政府可以继续从总体上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氛围。
四、创新联盟的优势和特点
公司企业之间研究开发合作的方式很多,从相互交*许可使用对方的技术到建立合资机构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合作研究开发众多形式之一。当然,创新联盟在很多情况下都能发挥很好的作用。但对联盟成员来说,创新联盟的研究开发主要起补充和补足作用,并不能代替公司企业、政府科技计划、大学等自身的研究工作。
(一) 优势
根据美国的大量实践,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般具有这样几项功能。即在供应商和用户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联系;开放和传播新型产业过程技术;开发供货方产业基础设施;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安全及健康环境研究;提供技术教育及培训;支持学术研究及研究生教育;应对行业灾难与危机等。
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各方面:如分摊相关成本,减少创新时间成本,降低风险;各成员企业的优势互补,知识共享,技术相互转移;建立和完善相互关系并互联成网;企业在开拓新技术领域或向多元化发展的时候有比较好的过渡环境和机会;企业可以近距离充分了解技术发展趋势和进步程度;虽然不以经济回报为驱动,但具有提供经济回报的潜力和提供选择性和特定产品的潜力,有获得市场的机会等。
(二) 特点
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适应相应的法律法规、产业特点、商业环境、研究开发计划、成员各自优势等。主要有以下特点:
1. 创新联盟有独立法人地位,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企业或非营利机构。有制度章程、决策班子、管理班子、经费预算、全职雇员等完整的运营体系,组织结构自主、独立。
2. 创新联盟主体成员是公司企业,也有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和大学等参加,但企业发挥主导作用。研究开发计划的成功,主要也是依靠成员企业。
3. 创新联盟不同于一般公司企业。具体表现在组织结构不同,研究项目不同,成功标准不同。首先,创新联盟面对的利益相关者(创新联盟成员)比一般公司企业多,情况也复杂。因为除了公司企业外,产业贸易协会之类的机构也可以成为创新联盟的成员。其次,创新联盟的研究项目比较偏重于产品之前的研究开发,即竞争前的研究开发。再者,创新联盟的目的在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或提高基础设施能力,以满足成员企业的需要。 [!--empirenews.page--]
4. 创新联盟成员企业在下游技术市场展开竞争。这种状态有利于保持创新联盟的稳定,并获得成员企业更多的信任。
五、创新联盟的趋势
从目前情况看,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处于平稳发展阶段。可以预计,创新联盟还会继续在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方面发挥作用。合作研究的法律环境会更加宽松等,都对公司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或形成更有利的发展机遇。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这些方面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同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有些问题还一直存有争议或需要进一步解决。其中一个争议是创新联盟究竟是刺激了研究支出,还是抑制了研究支出。理论上创新联盟减少了各企业的重复性支出,使企业可以把节省出来的创新费用用于其他研究开发。但问题是企业实际上到底怎么支配节省出来的费用。另一个问题是溢出效应。溢出效应有正面和负面两重性。从其负面性来说,溢出效应容易造成逃避责任现象,还容易造成有意擅自使用其他成员企业技术的情况,形成所谓“搭便车”。另外,创新联盟研究开发计划资助和成本分摊一直是个难题,而创新联盟的特点又决定了政府在其中角色的非主导性,使政府在协调处理时更加困难。再者,政府支持创新联盟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在创新联盟中加入了政府的公共目标。但成员企业的利益目标与政府公共政策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成员企业因此可能以政府不情愿的方式来使用创新联盟开发的技术。
六、美国若干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自1984年美国国家合作研究法案出台以来,美国成立了大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其中有几个比较具典型意义,政府参与较多,效果也比较好。
(一) 微电子和计算机技术公司
(二) 半导体制造技术公司
(三)美国汽车研究理事会
(四) 新一代汽车合作计划
(五) 产业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