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据了解,
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下称富士康昆山)与其母公司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于2008年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插座电
连接器及插头电
连接器”的发明专利申请,2011年6月29日获得授权,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富士康昆山认为得意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下称得意精密)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
USB3.0产品,请求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处理。根据对USB3.0规范进行分析可知,涉案权利要求并非属于
USB3.0贡献者协议中所述的“必要权利要求”。而在合议组主持下,从对得意精密调查取证的样品分析拆解得知,其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已经落入了涉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得意精密的行为构成侵权。针对上述决定,得意精密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维持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判决。点评:本案焦点在于,得意精密是否可以已经得到相应授权。在审理过程中,得意精密主张其所实施的涉案专利为行业标准中的“必要专利”,从而对其实施行为进行不侵权抗辩。此时,应当从该标准的贡献者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必要专利”的具体覆盖范围以及被控侵权方是否依协议获得了最终授权等多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得到相应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