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深圳市
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360)从2010年开始,上演了一场“虚拟照进现实”的
网络大战。2010年10月,腾讯公司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奇虎360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年4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奇虎360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一审判决后,奇虎360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2011年10月,奇虎360向广东高院提起反垄断诉讼,称腾讯公司滥用在
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并提出了1.5亿元索赔金额。2013年3月,广东高院一审驳回了奇虎360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奇虎360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2012年4月,腾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奇虎360公司索赔1.25亿元。2013年4月,广东高院一审判决认定奇虎360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向
腾讯公司赔偿500万元,以及在网站首页和媒体进行道歉。对此,奇虎360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点评:巨头的交锋向来惨烈,而这场“3Q大战”在几年内不断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法庭激战早就升级为一起国内
网络界的大型“战争”。这起网企纷争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出,国内
互联网竞争规则还需进一步完善。(文字由本报记者 祝文明 张 娣 胡姝阳 姜伯平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