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胜 联发科要袁帝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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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流程上,联发科获得第二胜之后,预计将对袁帝文求偿。据法界人士推估,可以开出过去联发科给袁帝文红利奖金数倍的求偿金。
袁帝文针对联发科声请暂时状态之处分事件提出抗告,根据智慧财产法院民事今年6月份的裁定(103年度民暂抗字第4号),依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1条、民事诉讼法第495条之1第1项、第449条第1项、第95条、第78条,对袁帝文抗告予以无理由,应予驳回之裁定。
智慧财产法院在第一次的裁定内容包括有三点,第一,袁帝文负有保密义务,由于袁帝文与联发科之间签订有「联发科技智权资讯保护规范」等文件,明文禁止袁帝文使用或泄漏联发科营业秘密,也不能对联发科的员工、供应商或客户等第三人刺探或取得联发科技的情资。
第二,禁止袁帝文于竞业禁止期间任职或以其他方式为竞争对手公司提供服务。第三,袁帝文不得提供研发部门人员相关资料给予竞争对手公司,且不得协助、诱使联发科其他同仁离职为竞争对手公司服务。
袁帝文针对这三项裁定提出抗告后仍被驳回,智慧财产法院裁定书以23页说明驳回理由,主要包括五大点。一是,袁帝文熟知公司机密保密政策,必当理解联发科对员工遵守机密资料保护的主张。二是,袁帝文有签署联发科高阶主管的竞业禁止协议合约,必当知道不可加入竞争对手公司与泄漏公司机密资料,必当尽到保护联发科机密资料的合约协议义务。
三是,袁帝文因其离职前大量复制联发科机密资料,若是加入竞争对手公司并将资料泄漏,以联发科长期投入研发的心血与巨大成本,袁帝文行为所造成的企业不公平竞争力影响甚钜。四是,依据营业秘密法及袁帝文所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抗告人袁帝文应当尽到保守联发科营业秘密的义务,并贯彻执行竞业禁止合约。五是,禁止抗告袁帝文使用或是泄漏联发科营业秘密等,属于抗告人袁帝文本身应尽之法律及契约义务。
联发科针对智慧财产法院该次民事部分假处分抗告驳回的裁定回应指出,此案件司法程序部分的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未来将积极配合检察官调查办案,确保公司的智财权及股东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