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于欧盟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结果公布
扫描二维码
随时随地手机看文章
自从中国加入WTO,倾销与反倾销的事件便屡屡发生,日前,中华人们共和国商务部发布而来文号为公告2010年第一号的关于原产于欧盟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文件,至此,历时一年多的反倾销活动就暂时告一段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221910。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调查机关于2010年6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能量在100千电子伏以上),但不包括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被调查产品名称: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英文名称X-RaySecurityInspectionEquipment)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33.5%(SmithsHeimannGmbh)。其他欧盟公司71.8%(AllOthers)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自2011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1年1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而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将会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