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这次宣判使乔丹案尘埃落定,更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史的里程碑之一。“乔丹”商标持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数十个相关联的注册商标。乔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2012年美国著名NBA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以上述乔丹体育的商标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商评委作出了维持上述商标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