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收取企业网络红包须缴20%个税,亲友互赠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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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下称《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被归入“偶然所得”征收个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而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不再征收个税。
根据《公告》,被调整为偶然所得主要有三项具体收入,其中之一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解答《公告》时表示,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该负责人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指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公告》除了明确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个税征收问题外,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和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均被纳入偶然所得,需要缴纳20%个税。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符合相关条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