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S10自燃案开庭 没有发现因电池爆炸等所致烧损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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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S10自燃手机机主霍先生起诉手机生产企业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一案,于8月19日下午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为双方就相关证据存疑,且还有相关证据待补充,法院在审理近两个小时后宣布休庭。
三星S10自燃案开庭:鉴定未发现因电池爆炸等所致烧损特征
在新疆乌鲁木齐工作的霍先生于5月26日,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款“三星Galaxy S10”手机,收到货的次日手机在充电时发生自燃损毁。之后,手机已邮寄给三星方面进行检测。
今年7月2日,霍先生收到来自京东商城的全额手机退款。同日,他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霍先生拟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惠州三星)在15日内向原告提供完整(手机)检测报告,并进行合理解释;判令被告就其生产有缺陷甚至严重安全隐患的手机、未及时履行售后义务等违法行为向原告公开致歉,公开致歉渠道可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元。
据悉,惠州三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技术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未发现烧损手机存在因电池爆炸和电路板短路故障造成的高温起火烧损的特征”,委托方为仁祥保险公估(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意见书显示,鉴定意见是在未对手机进行拆解的情况下,通过X射线检查作出的鉴定意见。
霍先生则对该份意见书的真实性存疑,意见书中无相关追溯程序能体现该鉴定手机为涉案手机;此外,鉴定手机的委托人也并非惠州三星。惠州三星的代理人辩称,涉案手机是经过经销商京东公司办理了退机之后,通过售后部门流转,最后委托鉴定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由于本案需要,惠州三星调取了该份检测报告,鉴定结论虽然没有找到自燃原因,但排除了手机是因电池爆炸和电路板短路造成高温起火,所以涉案的手机是合格的产品,没有缺陷。
由于原告对前述意见书鉴定结论不认可,被告惠州三星遂向法庭申请撤回了该份证据。当日下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互相质证,法庭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