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对暴风集团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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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深交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公告指出,决定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冯鑫以及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毕士钧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公告显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2月25日,暴风集团披露《关于公司重要事项的公告》,暴风集团、冯鑫与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浸辉”)于2016年3月2日签署《关于收购MP&Silva Holding S.A.股权的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约定在暴风集团全资子公司暴风投资与光大浸辉共同设立特殊目的主体收购MP&Silva Holding S.A.(以下简称“MPS”)65%的股权(以下简称“初步收购”)后,根据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暴风集团原则上最迟于初步收购交割完成后18个月内完成对MPS65%股权的收购。因暴风集团未能在18个月内完成对MPS65%股权收购所造成的特殊目的主体的损失,暴风集团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述回购协议,暴风集团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冯鑫,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毕士钧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冯鑫,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毕士钧如对深交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对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