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源微与德豪光电货款纠纷维持原判,存较大金额坏账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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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科创板上市公司芯源微发布公告称,因此前与大连德豪光电的货款纠纷陷入诉讼案,今日此案件迎来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原判。但截止本公告日,尚未收到大连德豪支付的判决款项,存在产生较大金额坏账损失的风险。
回顾此案件,2018年11月12日,公司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及《财产保全申请书》,诉称公司与大连德豪于2017年6月20日及2017年8月1日分别签订两份《国内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 HT-DL-3ES0170、HT-DL-3ES0174,合同总价款为14,144,000 元,公司已依约向大连德豪交付四台型号为 KS-S150-4ST 全自动去胶剥离机产品,该四台设备已经大连德豪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大连德豪应在设备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现大连德豪尚欠 7,779,200元未支付。请求:1、法院判令大连德豪支付拖欠货款 7,779,200 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2、依法冻结大连德豪银行存款 7,779,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8年11月19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 辽 0291民初 7725 号、(2018)辽 0291 民初 7725 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对大连德豪 7,779,200 元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
2019 年 8 月 26 日,芯源微取得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针对大连德豪案件出具的(2018)辽 0291 民初 7725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大连德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公司货款 636.48 万元及利息,如不服该判决,当事人可提起上诉。大连德豪收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上述一审《民事 判决书》后上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大连德豪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请求,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 二审诉讼费。
直至2019年12月16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 辽02民终 9495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大连德豪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芯源微表示,本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维持一审判决,即大连德豪应支付本公司货款636.48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已申请对大连德豪 777.92 万元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目前该项冻结仍在有效期内,属于首轮冻结,无在先冻结情形。
此外,截至本公告日,芯源微尚未收到大连德豪支付的判决款项。如大连德豪未按照判决要求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如果大连德豪在强制执行完毕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本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上述款项仍然存在全部或较大比例无法收回从而将使公司产生较大金额坏账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