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雷军电动”商标侵权判决生效 小米公司获赔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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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曾经的“雷军电动”吗?据国内媒体报道,1月7日,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小米起诉“雷军电动”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判决现已生效。
2015年8月,小米公司起诉潍坊瑞驰公司,原因是其生产销售的“雷军电动”系列电动车在其车身显著部分使用了涉案标识(近似“小米商标”的“M形”商标),并公开宣称“雷军电动、树立电动新标准”,雷军电动系列电动车销售区域极广,在网络中亦有大量销售。
此外,高浪海公司经营的新品快播网刊登了涉案雷军电动车的销售广告,并在宣传中使用“雷军电动”字样。
小米公司认为,潍坊瑞驰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实际混淆,同时基于雷军本人的知名度及与小米公司之间的关系,潍坊瑞驰公司对“雷军”字样的使用,不仅侵犯了该公司就雷军姓名享有的商品化权,也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潍坊瑞驰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高浪海公司的行为使得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应与潍坊瑞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小米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潍坊瑞驰以及高浪海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潍坊瑞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及相关维权支出10万元。
早在2016年5月,法院就一审判决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同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米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潍坊瑞驰公司使用的标识在整体外观上与小米公司注册的商标存在较高的相似程度,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系小米公司生产或者与小米公司存在授权、投资、合作等关联关系。
另外法院认为,雷军作为小米公司的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在国内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雷军”二字不仅与雷军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与小米公司的商誉或小米公司生产的产品之间亦建立了特定关联,一定程度上已具有了商业标识的意义和属性。潍坊瑞驰公司将“雷军”作为商标、商品系列名称进行使用,进一步增加了公众混淆的可能,凸显了潍坊瑞驰公司攀附小米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