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日汽车流通法规体系及立法经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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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日均是汽车发达国家,也是全球最重要的汽车消费市场。经过长时间的演变,欧美日均形成了符合本国国情的以品牌专卖模式为主导的汽车销售服务体系,同时也形成了相对成熟和完善的汽车流通法律法规体系。
一、欧美日的汽车流通法规体系
反垄断法是欧盟、日本、美国汽车流通法规制定的主要依据。欧美日汽车流通法规均重视平衡市场主体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在此基础上各国颁布实施了多部法律法规和配套的实施细则,从而形成了各自比较完善的汽车流通法规体系,有效规范了汽车流通市场秩序。
欧盟在其竞争法体系主要是《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的基础上制定了多部汽车销售法规,其中最主要的是2002年发布的《第1400/2002号条例》(以下称《2002年汽车行业豁免条例》),其对限制汽车制造商权利促进汽车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欧盟新车销售适用于2010年发布的《第330/2010号条例 》(以下称《2010年纵向协议豁免条例》);售后市场适用于《2010年纵向协议豁免条例》和2010年发布的《第461/2010号条例 》(以下称《2010年汽车行业豁免条例》)和若干专属指令。日本基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赠与及表示法》等制定了《关于流通领域交易行为的相关反垄断法实施指南:汽车流通适用手册》、《汽车行业公平竞争规约》和《汽车行业限制提供赠品公平竞争规约》等汽车流通法规。美国则在其《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法规组成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和《联邦特许经营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联邦汽车特许经营法》,各州也出台了各自的汽车特许经营规定。
二、欧美日汽车流通政策法规概要
欧美日汽车销售法规具体内容尽管有所差异,但其立法原则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平衡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各国法规对汽车制造商的各种涉嫌限制竞争行为如固定销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和区域、禁止多品牌销售、搭售、限定销售目标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欧盟。《2002年汽车行业豁免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可以选择采用独家分销模式或选择性分销模式,但二者只能选其一。如采用独家分销模式,授权经销商应在指定营业区域内经营,不得在营业区域外从事主动销售业务,但被动销售是允许的;允许向汽车超市、互联网、其他独立经销商等转售产品。如采用选择性分销模式,授权经销商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设立二级销售网点;允许向所有最终用户进行主动销售,但不允许从事转售业务;经销商可以进行多品牌销售。禁止汽车制造商固定经销商销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销售价格。允许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分离。授权协议期限首次不得低于5年,如不续签,各方应至少提前6个月通知。经销商或授权维修商可以从第三方获得配件用于维修和保养,经销商可以向独立维修商供应配件。汽车制造商应向所有维修商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日本。禁止汽车制造商直接或间接限制经销商的零售价格,但允许设定建议零售价格。经销商具有自由选择二级经销商的权利。禁止汽车制造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对经销商销售数量进行过度限制。允许汽车制造商采用销售区域制,禁止汽车制造商限制经销商的被动销售,禁止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汽车制造商限制经销商的主动销售。禁止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汽车制造商限制经销商营销其他品牌或企业的竞争性商品。汽车制造商不得对不同经销商的供货价格实行区别对待。允许汽车制造商给经销商提供销售奖励,对所有经销商的销售奖励应实行同一标准。如经销商不同意畅销车与非畅销车搭配供货,汽车制造商不得威胁停止提供畅销车型。汽车制造商应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美国。汽车销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允许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分离。汽车制造商不得越过经销商进行直接销售。经销商只能在授权区域内进行主动销售,但也允许被动销售。汽车制造商没有合理理由不得解除授权协议,如不续签,制造商应至少提前9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经销商。汽车制造商向某一经销商销售新车或配件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向其他汽车经销商的销售价格。禁止汽车制造商以提供畅销车型为条件,搭售非畅销车型。汽车制造商不得设定经销商的销量目标。禁止汽车制造商固定经销商销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销售价格。汽车制造商应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三、主要经验
1. 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宗旨。各国汽车流通法规都注重保障汽车流通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开放,如扶持独立维修商的发展,保障非原厂配件的市场流通等,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充分获得市场竞争带来的好处。
2. 反垄断法是立法基石,注重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各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是各国汽车流通相关法规的上位法,将其作为调节汽车制造商与经销商关系的基本依据。
3. 法规体系完善,条款详细、可操作性强。除汽车流通法规外,各国还配套制定了相应的行业规则、实施细则及指南等实施文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4. 法规结合汽车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这一点在欧盟表现的尤为明显。如《2002年汽车行业豁免条例》的出台是为了限制汽车制造商权利,为经销商发展提供更多自由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而《2010年汽车行业豁免条例》的出台主要目的是提升欧洲汽车工业竞争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又照顾了汽车制造商的利益。
(作者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产业政策研究室)